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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票据抗辩

2014-12-12 13:58 来源:财考网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回顾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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