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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讲义答疑:抵押物的孳息

2016-07-11 14:38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掌握了么?财考网答疑老师根据此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原题内容:

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学员提问: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请讲一下这句话,举个例子?

答疑老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比如:甲把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那麽租金就是法定孳息,承租人就是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如果甲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房屋被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银行就有权收取租金,与该房屋一起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是指,如果银行没有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就不会知道此时应当把租金交给银行,那麽银行自然就不能以租金作为抵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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