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承诺的迟延和迟到”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1、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若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