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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2016-06-16 11:36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承诺的迟延和迟到”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承诺的迟延和迟到

  1、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若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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