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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放弃免税权

2016-06-16 11:33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放弃免税权”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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