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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汇票的付款

2016-06-16 11:29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汇票的付款”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为付款提示: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贤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即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巳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即应当审查持票人提示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并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 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封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 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

  ①请求偿还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该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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