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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赔偿损失

2016-06-16 11:08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赔偿损失”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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