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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不同企业的比较

2016-06-16 10:44 来源:财考网 

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不同企业的比较”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网校总结了该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不同企业的比较(表格总结)

一、人数要求

投资人 普通合伙企业 ≥2人
有限合伙企业 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200人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3人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5人

二、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不设 可以不设
国有独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 小公司可以不设 小公司可以不设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  

三、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选举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选举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指定
合营企业 董事长 协商或者选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合作企业 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四、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特别决议事项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组织形式  
资产抵押      
1/30%   √(上市公司)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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