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备考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时,对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这一知识点掌握了么?财考网答疑老师根据此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讲义内容: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债务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问:什么叫连带责任?
答疑老师回答:连带责任是指责任延及责任主体的全部财产(个体无限责任)或者两个相关联的责任主体在一方的责任财产不足时由另一方的所有财产作为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