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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问题答疑:仲裁法

2016-05-30 10:52 来源:财考网 

为帮助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们高效备考,财考网从答疑板中挑选出学员提出的问题,答疑老师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仲裁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选项B错误。

提问内容描述:

老师,我有点混淆了,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上诉至人民法院,还有一个是什么情况可以向仲裁庭和法院提出,由法院受理的情况?

答疑老师回复:

您说的是这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键一个是“仲裁协议”,一个“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话,那么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这个“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定。而“仲裁裁决结果”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作出的裁决书,当事人对这个不服的,是不能在申请仲裁或起诉的。

财考网2016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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