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纳税人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 纳税人 |
销售旧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 | 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或者: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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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资产 | |||
小规模 纳税人 |
销售旧货 | 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 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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