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提存

2015-12-27 17:04 来源:财考网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财考网(www.ck100.com)全面开通了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前往试听课程>>)。另外,财考网特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考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财考网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科目现在全面招生,120元1门,更多优惠,最优性价比,绝好机会,不容错过。 立即选课》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