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考知识点:合同解除

2015-12-27 17:04 来源:财考网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财考网(www.ck100.com)全面开通了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前往试听课程>>)。另外,财考网特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考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财考网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辅导科目现在全面招生,120元1门,更多优惠,最优性价比,绝好机会,不容错过。 立即选课》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