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例外的两种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抵押可查封,先查封不可抵
二、抵押权的设定
1.要求:★
范围 | 抵押权生效 | 未登记的后果 | |
登记生效(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
登记对抗(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 ◆交通运输工具。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