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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2016-01-19 16:29 来源:财考网 

一、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例外的两种情况:

①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先抵押可查封,先查封不可抵

二、抵押权的设定

1.要求:★

    范围 抵押权生效 未登记的后果
登记生效(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动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 
◆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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