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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抗辩权的行使

2016-01-19 16:27 来源:财考网 

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暂停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示例】甲向乙借用电脑,乙向甲借用手表,甲不还手表,乙能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电脑?
【分析】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
后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 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一双务合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暂停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效力:
(1)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中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结果:
①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②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解除合同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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