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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6-01-03 16:16 来源:财考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 具体内容
发起设立 (1)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2)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 (1)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

(二)设立条件

1.人数:应当有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认缴)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资本,验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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