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股与优先股

2016-01-03 15:59 来源:财考网 

普通股与优先股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3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2016财考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