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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视同销售货物(08.20)

2015-08-20 15:5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飞机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通常没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核定销售额。

  上述业务中,不视同销售处理的,外购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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