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用于“飞机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下,通常没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需要核定销售额。
上述业务中,不视同销售处理的,外购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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