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不适用仲裁和不适用仲裁法,要区别开来,有些情况一不适用仲裁法的还是适用仲裁方式。
3.仲裁的协议: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开庭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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