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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委托合同(08.13)

2015-08-13 11:5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委托合同

  1.费用和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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