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应当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可以不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