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①在法定代理人代理下订立的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
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
①转为有效——追认
(A)主动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B)经催告后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②转为无效——撤销或拒绝追认
(A)主动拒绝追认
(B)经催告后明示拒绝追认
(C)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参考第一章的内容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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