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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08.07)

2015-08-07 17:3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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