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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