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诉讼时效(08.05)

2015-08-05 20:1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由人民法院认定。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