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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