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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无效的民事行为(08.03)

2015-08-03 11:2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注意《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以上内容是中华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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