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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证券投资基金(10.15)

2015-10-15 16:3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微笔记

  证券投资基金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开放式基金

  (1)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3)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

  3.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和第92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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