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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信息披露制度(10.15)

2015-10-15 16:2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微笔记

  信息披露制度

  (一)定期报告

  1.季度报告

  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临时报告

  1.重大事件的界定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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