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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10.15)

2015-10-15 16: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微笔记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4.暂停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股票的暂停上市为连续3年亏损。

  5.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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