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

2015-03-11 17:0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之一

  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乙银行(债权人)可以依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