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提示: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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