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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监督及惩戒

2016-11-29 16:11 来源:财考网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2017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进入备考阶段,财考网特别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以下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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