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
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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