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禁止性募集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