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合规监督职能,基金管理人的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通知业务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1)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2)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协助调查。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