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的五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
健全性指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必须覆盖所有人员,要求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相互配合、协调同步、紧密衔接,避免只管相互牵制而不顾办事效率的做法,导致不必要的扯皮和脱节现象。为此,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保证经营管理活动连续、有效地进行。因此,协调配合工作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内部控制是由人建立的,也要由人来行使,如果基金管理人行使控制监督职能的人员在思想道德上、心理素质上、技能上和行为方式上未能达到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对内部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含混不清,连最基本的岗位责任也不能执行到位,那么,健全性原则就成了空谈。
(二)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必须讲求效率和效果,所有的控制制度必须得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应当约束基金管理人内部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在企业内部,任何个人无论权力多大、位置多高,都不能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行事,也不能对既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绕弯”执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基金管理人所实施的内部控制政策与措施能否适应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指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在设计完整、合理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的运作过程中,能够得到持续的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为实现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合理保证。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指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设立是与其管理模式紧密联系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赋予其责、权、利,规定独立的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责任和权力是岗位责任原则中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岗位责任,就要赋予此岗位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切忌出现岗位职责不明确、权力不清楚的现象。岗位职责主要解决的是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在设置岗位时必须考虑到授权岗位和执行岗位的分离;执行岗位和审核岗位的分离;保管岗位和记账岗位的分离等,通过不相容职责的划分,保证各部门和人员之间的独立性,防止员工的“合谋”舞弊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能管理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这些资产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不同资产运作的控制目标,让相关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理解其各自的责任,一方面要让员工懂得如何完成自己的工作,即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另一方面要让员工明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的重要性。
(四)相互制约原则
相互制约指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一项业务,如果经过两个以上的相互制约环节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其发生错弊现象的概率就很低。就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来说,相互牵制必须考虑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两方面的制约关系。从横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环节的工作需有来自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协调运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证明;从纵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工作需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只有经过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的核查和制约,才能使发生的错弊减少到较低限度,或者即使发生问题,也易尽早发现,便于及时纠正。
(五)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是商业组织,当然最关心的是经济效益。如果单纯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考虑,参与控制的人员和环节越多,控制措施越严密复杂,控制的效果就越好,其发生的错弊现象就越少,但因控制活动造成的控制成本就越高。因此,在设计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时,一定要考虑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产出效益之比。一般来讲,对那些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的关键控制点(如投资、研究和交易)应进行严格控制;对那些只在局部发挥作用、影响特定范围的一般控制点,只要能起到监控作用即可,而不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控制。防止由于关键控制点设立过多、手续操作繁杂,造成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迅捷地运转。因此,控制点设定的数量需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立,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获取最大的内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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