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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2016-12-13 14:15 来源:财考网 

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二、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三、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五、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六、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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