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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知识点:基金年度报告

2016-12-09 14:47 来源:财考网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曰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阅读基金年报,可以了解年度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基金份额的变动等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结构等信息。具体而言,基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应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了进一步保障基金信息质量,法规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主要是一些与托管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2.正文与摘要的披露

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提高基金信息的使用效率,目前基金年报采用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两种方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正文信息应力求充分、详尽,摘要应力求简要揭示重要的基金信息。

相对于正文,摘要在基金简介、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等部分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简化。这样,普通投资者通过阅读摘要即可获取重要信息,而专业投资者通过阅读正文可获得更为详细的信息。

3.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为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法规规定应在年度报告的扉页就以下方面做出提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4.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本期利润、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加权平均份额本期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可供分配份额利润、期末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权平均净值利润率、本期份额净值增长率和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在上述指标中,净值增长指标是目前较为合理的评价基金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通过将基金净值增长指标与同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进行比较,可以了解基金实际运作与基金合同规定基准的差异程度,判断基金的实际投资风格。

5.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由于基金的主要经营活动是证券投资,因此,其资产运作情况主要表现为证券资产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又反映到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上。投资者通过考察较长历史阶段内基金净值增长率的波动,可以了解基金产品的长期收益情况和风险程度。基金咨询与评级机构通过对基金净值表现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评价,不仅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且将对管理人形成压力和动力,促使其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可见,基金净值表现信息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6.基金管理人报告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就报告期内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简介,报告期内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展望,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说明,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说明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等。

7.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基金财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税项,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利润分配情况,期末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等。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主要是对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例如,对于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况,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8.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报告期内基金的一些重大投资行为。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持有人户数,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当期末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开放式基金时,年度报告还将披露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总量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另外针对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基金情况,以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情况,需按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列示。

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信息有助于防范上市基金的价格操纵和市场欺诈等行为的发生。由于持有人结构的集中或者分散程度直接影响基金规模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因此法规要求所有基金披露持有人结构和持有人户数等信息。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的披露

基金规模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基金的认同度,而且不同规模基金的运作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同,这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为此,法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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