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基金仅投资境内证券不同,QDII基金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能会聘请境外投资顾问为其境外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或组合管理服务,基金托管人可能会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除现有法规规定的披露要求之外,法规针对QDII基金投资运作上的特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披露要求。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二、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QDII基金时,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文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2)投资交易信息。如QDII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如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
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则需要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在基金定期报告的产品概况部分披露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在基金定期报告的管理人报告部分披露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的情况。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QDII基金将根据证券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不同,列表说明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明细外,还会披露基金投资明细及金融衍生品组合情况。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例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采用的会计政策,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损益等。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当QDII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涉及境外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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