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份额转托管
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场内到场内),或将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场外到场外)。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内到场外),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某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到场内)。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中。这部分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申请赎回;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登记系统中,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申请在场外赎回,应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LOF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将LOF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基金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2)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此外,对于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一般的运作方式均为在封闭期结束后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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