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也称为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由于私募基金不面向公众发行,客户人数较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其监管应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担负对私募基金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坚持适度监管、自律监管、底线监管的原则,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同时,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要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活动,避免发生系统}生风险,又要给非公开募集基金留有足够的自由发展空间,保证其运作应有的动力和活力。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而由基金业协会制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这降低了非公开募集基金。旨理人的设立难度和设立成本,也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灵活运作,体现了区别监管的理念。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除证券投资基金外,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以及各类政府性基金等,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基金”名义进行投资运作。这些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述规定所指的例外情形。
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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