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l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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