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是指遵守自己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守信用。诚实守信也称为诚信,就是真诚老实、表里如一、言而有信、一诺千金。诚实守信是调整各种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诚实守信是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基金行业的本质是资产管理行业,投资人的信心和信任是支撑基金市场存续和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而诚实守信又是赢得投资人信心和信任的基本要素,可谓基金市场和基金行业“无信不立”。同时,基金行业又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往往就直接表现为基金机构的行为。因此,基金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关涉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了投资人对基金市场的信心和对基金行业的信任。基金行业要健康发展,必须以诚实守信为本;而诚实守信必然要落实到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上,体现为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基金从业人员要以维护和增进基金行业的信用和声誉为重,诚实守信和恪尽职守,忠实于投资人,赢得投资人和社会的信任。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客户,在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得有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对于同行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诚实守信就是不欺诈。所谓欺诈,是指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客户,使客户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做出错误的判断。欺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假陈述,二是舞弊行为。这两种欺诈方式主要发生在宣传销售基金产品和信息披露领域,针对基金销售人员和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在宣传销售基金产品时,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以诚实的态度和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人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正确向其揭示投资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具体而言:
(1)基金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揭示投资风险。
(2)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3)基金从业人员在销售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披露用于分析投资、选择证券、构建投资组合的投资过程的基本流程和一般原则。
(4)基金从业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5)基金从业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6)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向投资人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7)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数据等舞弊的行为,或做出任何与执业声誉、正直性相背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