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H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