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的离任审计及离任审查
(一)基本要求
按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二)报备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3)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离任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立即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三)审计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涉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情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其内容涉及: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