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嵌入的条款分类 |
按嵌入的条款分类
许多债券都含有给予发行人或投资者某些额外权力的嵌入条款,例如赎回条款(call provision)、回售条款(put provision)、转换条款(convert provision)等。
1.可赎回债券
可赎回债券(callable bond)为发行人提供在债券到期前的特定时段以事先约定价格买回债券的权力。约定的价格称为赎回价格(call price),包括面值和赎回溢价(call premium)。大部分可赎回债券约定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才可执行赎回权,赎回价格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通常债券发行人都偏好纳入这一条款,因为如果在债券发行后,市场利率下跌,发行人可选择赎回债券再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的债券来融资。例如,一只10年期且在3年后可赎回的债券,在发行3年后,市场利率大跌,发行人可以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的7年期债券,并以融资所得的资金将10年期债券赎回,所得的利得即为可赎回条款为发行人带来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赎回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而非持有者,换句话说,是保护债务人而债权人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利。因此,和一个其他属性相同但没有赎回条款的债券相比,可赎回债券的利息更高,以补偿债券持有者面临的债券提早被赎回的风险(赎回风险)。
2.可回售债券
可回售债券(puttable bond)为债券持有者提供在债券到期前的特定时段以事先约定价格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力,约定的价格称为回售价格(put price)。大部分可回售债券约定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才可执行回售权,回售价格通常是债券的面值。
与可赎回债券的受益人是发行人不同,可回售债券的受益人是持有者。因此,和一个其他属性相同但没有回售条款的债券相比,可回售债券的利息更低,因为此条款可降低投资者的价格下跌风险。例如,当市场利率上行时,债券价值下降,可赎回债券持有者有权力将债券以回售价格卖回给发行人,以免于债券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
3.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段时间后,持有者有权按约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可见,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债券(hybrid security),它既包含了普通债券的特征,也包含了权益特征,同时,它还具有相应于标的股票的衍生特征。对于标准的可转换债券,在价值形态上,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人一个保底收入,即债券息票支付与到期本金偿还构成的普通付息债券的价值,同时,它还赋予了投资人在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的条件下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权益,即看涨期权的价值。
4.通货膨胀联结债券
通货膨胀通过影响债券现金流而降低投资者的购买力,而大多数的通货膨胀联结债券(inflation-linked bond)的面值(而不是票面利率)在每个支付日会根据某一消费价格指数调整来反映通货膨胀的变化。此类债券的利息通过面值的调整也得到相应调整。美国政府发行的通货膨胀保护债券(treasury inflation protected securities,TIPS)、英国的指数联结边债券(index-linked gilts)、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通货膨胀挂钩债券(ibonds)都是通货膨胀联结债券。
5.结构化债券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指以其他债券组成的资产池为支持,构建新的债券产品形式。此类新购建的债券称为结构化债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以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或商用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金池为支持的,资金流来自住房抵押贷款人定期还款,由金融中介机构打包建立资产池。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类似,其贷款的种类是其他债务贷款,如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
MBS和ABS的现金流可组成资金池打包成更复杂的金融工具。不同于传统债券的持有者每季度或半年或一年得到利息,购买结构化债券的投资者通常定期获得资金池里的一部分现金,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我国证券市场,ABS作为债务性新型金融创新工具刚刚兴起,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0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开始试点,2007年进入扩大试点阶段。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监管部门出于审慎原则对资产证券化发行速度进行了延缓。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这些政策措施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新走上快速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