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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一

2014-06-12 08:50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多)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 )。

  A.通报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暂停营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责令限期改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财政部门是指( )。

  A.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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