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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三

2014-05-30 08:40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多选)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有( )。

  A.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B.中国银行对有关金融单位相关会计账簿的监督

  C.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实施检查

  D.工商机关对纳税人记账凭证的检查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BD不属于其中的监管部门。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有权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为( )。

  A.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税务部门

  C.县级以上审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虽然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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