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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十二

2014-05-28 09:36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3)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4)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的相关的说明。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例题·多选题】M公司2011年已超额完成全年计划利润,为了减轻2012年的经营压力,拟将今年的部分利润截留至明年,以丰补欠。公司总经理授意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财务负责人采取了两项措施:⑴在收到营业收入后不立即开发票,而是开具预收款收据,作预收账款处理;⑵多计提坏账准备。此后,财务部门编制完成了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 )的规定。

  A.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B.提前或推迟结账日结账

  C.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D.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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