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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境内: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部分服务业(非生产性)、转让无形资产(仅指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从业阶段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记忆提示】“金融业+外企代表”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