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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1)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作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2)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